1.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开始计算。
2.仲裁时效的延长.暂停或中断。具体包括:因客观障碍而无法在仲裁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权,可延长仲裁时效;在仲裁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仲裁时效,可中止,自那时起,对中止仲裁时效的原因消除后,开始计算;仲裁时效由于提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同意履行。
该义务的中断,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3.申请仲裁超过时效期的,如果一方仍自愿履行该义务,则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仲裁法》第七十四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