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发给被告,被告应在收到答辩书后十五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人没有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
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