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欺诈罪的建立以3000元为大起点,网络欺诈也属于一种欺诈,通常也应满足3000元的要求。为了打击肆虐的网络欺诈行为,
根据刑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欺诈,欺诈行为人也可以追究责任。发送欺诈信息超过500条的,拨打500多个欺诈电话,或者欺诈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可以设立欺诈未遂,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刑法的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使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大多数不具体的人实施欺诈,即所谓的网络欺诈,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严厉处罚。当然,如果欺诈金额较低,不符合刑事备案标准,则可以根据公共安全案件进行处理。事实上,此时也会给予行为人相应的处罚,但不再属于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