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服从国家主权。国家保留出让土地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和征用出让土地的公共利益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一种相对完整的物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本质是国家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将国有土地以约定的面积、价格、使用期限、使用等条件转让给土地使用者。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具有物权所包含的基本权利,即占有权、一般意义上的使用权、收入权和一定程度的处置权,因此除土地所有权外,土地使用权相对完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体是政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负责土地使用权的审查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审查和市政府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