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转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转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投标,并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符合转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受让人)应当按照转让人提出的条件,以密封书面投标的形式申报地块的使用权,招标小组应当进行开标、评标,最终确定中标人。投标内容由招标小组确定,只能规定投标价格,也可以规定投标价格,并提出规划设计方案、开标、评标、决标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招标转让主要适用于一些大型或关键的发展计划和投资项目。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