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的,视为无效:

(1)购买城镇居民;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

(三)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四)转让给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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