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重新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使用土地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他附和其他附件的所有权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让登记。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其他附件所有权分割转让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办理转让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为非法转让。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