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济纠纷发生在内部,双方属于一级分行的,可以报分行处理;双方属于不同一级分行的,由争议各方的一级分行协商。协商失败时,有关一级分行应当向总行申请处理。因非法经营造成的经济纠纷,由审计监督部门共同处理。
《商业银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