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造成当事人轻伤的交通事故,按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执行轻伤;
2.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
3.对事故事实和原因有争议或无争议但无法达成和解协议;
4.因无牌照、无检验或保险标志而发生交通事故;
5.运输危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