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对公房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公房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权的,离婚后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承租权仍享有一方。
二,婚后取得租赁权的;或者婚前双方取得公房租赁权,婚后合并换房的,公房租赁权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离婚时如何分割,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双方都主张公房承租权并同意投标取得的,双方进行投标,出价较高者取得公房承租权。
(二)一方主张另一方不主张承租权的,承租权归主张一方,然后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承租人在拆迁情况下可以获得的补偿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格的一半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不主张承租权,双方都申请拍卖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同意拍卖承租权的,处理所得价款;产权单位不同意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方使用,另一方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的一半作为标准赔偿另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