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
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的一方。能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可能满足个人的专业或专业需要,以充分发挥物品的使用价值。不可分割的物品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的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和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当然,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需要承担其他刑事责任。但是,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起诉分割财产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转让共同财产的证据让财产,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参与调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