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需要以下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件。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结婚证、户口簿和身份证。
2.涉及事实婚姻的,应当提交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交法医鉴定,并提交证人。
2.涉及吸毒、赌博的,应当提交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者判决。
3.涉及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当提交与上述行为有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照片、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4.因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三)证明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当提交工资单或者其他合法收入证明,或者提交居住证明。
2.涉及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提交有关子女愿意跟随父亲或母亲的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当提交房产证或者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当提交银行账户;证明有股份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当提交股东代码和资本账户;证明有车辆的,应当提交驾驶执照和车牌号码。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当提交公司的工商登记、出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外,必须有相关证据。
5.证明夫妻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等相关证据。
6.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上述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5)有具体财产分割要求的,应当提交主要财产清单。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需要考虑各种情况。如果其中一方为了损害另一方的财产而出售、转让和其他不良现象,则可以完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可以减少对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