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对财产所有权有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双方无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协议办理离婚,但避免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协议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别拥有,但差异较大的,分割财产较多的一方应当补充。
(三)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四)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等分配,但由于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可能分配不同。
(5)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正式生效,只对夫妻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
(6)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判决,但误以个人财产隐瞒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析。一方要求分割财产的,可以首先处理离婚案件和已发现的财产问题。财产分割难以发现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另行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绝大多数财产分割案件是过错方和隐藏共同财产的行为,会导致财产分割较少。如果当事人隐藏的共同财产数额特别大,或者对共同财产的损害非常严重,当事人可能会失去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