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或者法院依照职权作出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第三为担保人提供担保。司法实践中提供的具体担保金额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相当。
2.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对诉前保全的裁定。对于财产保全,紧急情况也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一般情况没有明确没有明确的限制。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防止有关财产或者标的物受到处罚或者损失的危险,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符合财产保全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必须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不接受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裁定。事实上,夫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并非没有净身出户的案例,但这必须建立在过错方自愿的基础上。无过错方必须明确,即使对方有欺骗行为,过错方不仅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可以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