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房。
2.夫妻一方婚前租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
4.婚前由一方购买或自建,婚后由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房屋;只有部分重建。扩建的,由夫妻共同所有。
5.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妻。
7.婚姻关系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只属于夫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根据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年龄等福利分配形式分配,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不得涉及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除对方的婚前财产外,对方婚前节省的积蓄不会因婚姻而成为共同财产。虽然过错方应该少分财产,但少分由法官自己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