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重新分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免费赠送给受赠人的合同,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一方有赠与的,另一方不愿意接受赠与的;或者只有一方愿意接受赠与,而另一方没有赠与的,赠与无法确定。
我国法律允许给予受赠人一定的义务,定的义务,也可以通过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来调整赠与的法律效力。但附加条件(附加期限)的赠与与附加义务的赠与之间存在严格的差异。在附加义务的赠与中,附加义务与赠与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无关,不会因附加义务而终止或延迟赠与的效力。在附加条件(附加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期限)的成就与赠与的生效或终止直接相关。
我国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让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性质的赠与或经公证的赠与除外。财产转让后,赠与人也可以在法律条件下向受赠人索取财产。赠与的东西想要回来是赠与人的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一)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赠与合同未经公证签订;
2.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
3.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或道德义务;
4.撤销权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前行使。但是,以下三种合同赠与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道德义务;公证。
(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
1.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1)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是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但不履行的;
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
2.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1)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自知道或知道撤销的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父母和子女对子女婚前财产的赠与有争议的,只能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相关赠与,也可以直接要求更改赠与金额。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