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公平平等地分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所有权问题上,我国实行法定共同原则,即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财产分割一般只能在离婚时进行。但是,为了防止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侵犯另一方财产,有关司法解释对原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作出了重大突破性规定。夫妻关系不和、分居或者起诉离婚后,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割不仅要考虑一方的过错,还要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
婚姻期间,夫妻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原因,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财产利益;一方有法律支持义务的,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根据本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两个重大变更可以要求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