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双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处理下列情形:
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投标的,应当许可;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赔偿;
3.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并按照收入价格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共有房屋可以实际分割使用,可以分割使用。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以价格分配给一方,另一方可以获得赔偿。在确定房屋分配给哪一方时,应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当双方条件相同时,应照顾妇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