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房地产以首付款支付人的名义登记的,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按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方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夫妻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房屋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