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诉状及相关证据: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一方应首先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起草民事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和部分证据。
(二)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诉讼:
1.立案:人民法院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辩书:被告应在收到诉讼书副本后15日内提交答辩书;
3.审判前准备:审判员审查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4.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者应诉条件的当事人,并通知合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保全: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保全或先付。
(三)法院调解当事人: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先调解当事人。调解有两个结果:
1.经调解和解:法院调解应当使当事人消除分歧,相互理解,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协议,一般不发给调解书。
2.经调解协议离婚:调解后不愿和解但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由审判员签字,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调解不成法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开庭审理。
1.开庭时间安排: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向双方发送传票;
2.通知诉讼:法院应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
3.审判:法院将询问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如实回答;询问证人。鉴定人等。;离婚当事人必须出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
(5)根据审判情况,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是否允许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如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根据审判情况,将再次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将作出判决。人在法庭上判决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如果定期判决,判决将在判决后发出。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婚后夫妻发生感情问题后,也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手续时,可以通过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当双方协商财产和监护权时,可以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办理。当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也需要双方根据感情破裂的原因和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