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婚前财产的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一方的特殊生活必需品;其他应属于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属于一方财产的,包括职业、工作、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特殊财产;士兵伤亡保险、残疾补贴、医疗生活补贴;一方的人身补贴、人身保险、医疗费、残疾、医疗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获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同意拥有个人财产。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于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对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