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入;(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