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平均分配。

1.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进行。一方的独特财产属于本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平等分割,必要时不平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2.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数据时,应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数据的一方。能够更好地发挥生产数据的有效性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活数据时,应尽可能满足个人的专业或专业需求,以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不可分割的物品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的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和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相应的补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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