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超过债务人无法偿还的三分之一。

2.债务人与担保人共同欺骗债权人,签订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反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担保人可以要求撤销或者确认担保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4.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可以要求撤销或确认担保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5.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应当对主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在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1/2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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