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苗补偿标准办理征用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尽快做好准备,以免造成过度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新播种的作物,按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进行补偿。对于生长期的作物,最高按第一季度的产值进行补偿。粮食、油、蔬菜幼苗可以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经济树木,应尽可能移植,土地使用单位应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对于成人树木,树主应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设施需要拆迁时,必须在申请征用土地的同时,制定计划并报批准。在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前,当地政府帮助拆迁户安排住房。拆迁房屋按照“拆迁、补充、拆迁、不低于原水平”的原则,按照原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按各地区当前价格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