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单位收取各项补偿费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使用。
2.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属于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
3.安置补贴的所有权。
(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二)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向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经安置人员同意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集体所有补偿费用的收入分配方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储。
2.公开使用,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半数以上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