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计划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如果安置补贴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以增加安置补贴。
土地管理规定,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辽宁征地补偿标准》第二十三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