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单位收取各项补偿费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使用。
2.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属于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
3.安置补贴的所有权。
(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二)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支付给安置单位。
(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向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经安置人员同意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4.集体所有补偿费用的收入分配方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储。
(2)公开使用,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半数以上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综上所述,江西省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经常征用农村土地,使征地部门对相应的土地类型和地区给予农民补偿。根据江西省最新政策,征地补偿标准实行多项标准,最高为每亩65600元,对应一类土地。此外,当地政府还将定期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