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单位收取各项补偿费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使用。
2.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属于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
3.安置补贴的所有权。
(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二)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支付给安置单位。
(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向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经安置人员同意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促进征地补偿工作,南京市出台了相关政策,在征地补偿管理办法中,分几章对征地补偿程序、补偿费用计算、失地人民社会保障和征地部门法律责任等。本管理办法是指导南京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的具体指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