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城市旧房拆迁补偿数额的确定尚不确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项目包括拆迁补偿款.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因此补偿多少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住房拆迁补偿款分配:

1.家庭内对安置补偿有协议的,一般应遵守,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未达成一致或未达成一致,应按照三个原则进行分配:第一,一人分配,均分。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赔偿款与承租人与同住人之间是一种共同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分;二是适当照顾老年人以及没有经济来源的同住人。原因在于,大多数老年人和缺少经济来源的人没有足够的社会保障,后继者生存和发展能力薄弱,需要特别保护,而且大多数公房都源于老年人,在分割过程中也应适当照顾他们的利益。第三,当承租人或同住人取得公房承租权时,可以适当增加分期付款,这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等原则。另外,如果未成年人在拆迁房屋内居住,对其实际有监护义务的人,还可以适当分得拆迁补偿款。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可获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涉及公共住房拆迁补偿纠纷,对同居者的定义:在拆迁许可发放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在此虽然有其他地方居住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下,其他房屋的性质只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另外,考虑到三种情况:

一是住在公共房间的未成年人问题。一般情况下,准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共住房中居住的,除另有约定外,不一定等同于同意未成年人占有住房的权利。所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除非他能提供不是因为别人的帮助而获得他居住权的证据。

第二,“回城知青”能否成为同居者问题。应考虑到家庭的实际情况,除双方有协议外,知青可以作为同住人分割赔偿款。

第三,外来者.军人与服刑人员是否可以作为同居者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共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其居住地未满1年;或无常在本市居住,直至拆迁许可证发放日,婚姻造成的,在被拆迁的公共住房中居住满5年;或房屋拆迁时,由于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而户口迁出公有住房,且在本市其他地方没有福利性住房的,可以被认为是同住人。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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