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立的;
(二)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无法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
(四)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处理案件的需要,比较适宜采用监视居住措施;
(五)拘留期满,案件尚未结案,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此外,还必须把不正确的监视居住问题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因为工作人员也不能随意地对当事人进行监视而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而且国家赔偿制度的限制还可以进一步制约工作人员的办案程序和维护司法公正。延长阅读:居住地监视居住与刑事拘留的区别是什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能在哪里执行监视居住规定了哪些条件?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陬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可能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
(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拘留、逮捕以后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