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羁押3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如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1-4个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羁押期间是否可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同意,依法作出决定,责令犯罪嫌疑人或依法规定的其他人员申请,被告提出担保人或者支付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阻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一种与传递随到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刑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被保释:㈠可处以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㈡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会发生保释;(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已怀孕或正在给婴儿喂奶的妇女;不会发生保释;(4)保释期满后仍未完成保释,需采取取保候审方式。拘留在看守所的当事人一般不能会见家属,只能会见律师;拘留在拘留场所的当事人可以会见家属。拘留中心与拘留所的严重性有很大不同。在押当事人若有重大法律责任,还是及时联系家属或其代理人,争取取保候审取得有利条件。

相关法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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