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嫌疑人被批捕至判刑的最短期限是4个月,最多15个半月。警察拘捕后,应当进行侦查,时间通常是2个月,最长可达7个月(有重大疑难案件等)
2.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1个月,可延长半个月,可提交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每次1个月,但不得退回补充侦查2次。
3.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一个月,可延期半个月,重大疑难案件再延长一个月。(20天内审结简易诉讼。)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