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治安行政拘留的,允许探视。已作出并执行行政拘留的,家属可凭合法身份证明前往探视,无需事先申请。非亲属或朋友的凭有效证件也可探访。
按照《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羁押人员在拘留期间有权会见他人。在押人员应遵守在押人员会见管理规定。接见在押人员,应按规定时间携带有效身份证到拘留所会见区。被拘留者委托律师会见被拘留者也应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的证明书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2.如果是刑事拘留,家属不得探访。在刑事羁押期间,家属不得探访,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会见。
第三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和通信。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准许,或者与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会面、通信。被告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书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反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特别严重的行贿罪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侦查机关应当提前向拘留所通报上述情况。被告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了解案情,提供咨询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被告会见被告.被告在未监听的情况下。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