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从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案件移送法院,中间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侦查期为两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由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一个月)。案件再转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通常持续1个月(当然也可以视案情的需要酌情延长)。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警察应当继续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梳理,
再次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移交的起诉材料后,一般在1个月内审理。第一百四十九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及适用对象。批准权的有效期自签发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需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