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指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审查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由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中的一种被动行政行为,兼有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性质与属性。这对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和作用。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60天内向行政复议提出申诉,并自知道该行政行为受到侵害。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从阻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收到复议申请后,有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60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特殊情况下,经有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申请复议的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所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拘留提出的申诉、申诉,除了具体的受理机构不同,都是行为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一种投诉,对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为复议机关,并对其进行陈诉和申辩。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