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犯有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致残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帮助犯,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暂缓执行的对象和条件:1)适用缓刑的对象应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二)犯罪人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即法院认为不服刑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上述两项缺一不可。(三)刑法规定,对于累犯,无论刑期的长短,均不得适用缓刑。(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质是本罪成立的前提。对合法伤害行为,如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不构成犯罪;
(2)该罪行的蓄意损害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我伤害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别情况下还可构成其他罪,例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兵役而对身体造成的伤害,根据刑法第434条,以战争罪论处。任何一方在犯下蓄意伤害行为后,均有可能造成另一方轻伤,对于自诉类型的刑事案件,若在对方受伤后起诉,此时被告已被司法机关传唤,这意味着这一案件不能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对公诉案件,即使已经传唤,也是可以调处的。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