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同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采取向检察院提起诉讼等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如下:1.第574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办理案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就某一机关所作的处理向该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或者该机关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应当及时受理。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不服的,可以向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没有向办理案件的机关投诉或者控告,或者没有办理案件的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投诉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向受理案件的机关投诉或者控告。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况,可以直接监督纠正。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以外的申诉或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2.第五百七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诉.申诉,以及对其他司法机构对控告.申诉的处理不愿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机关受理。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对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