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有必要,土地使用者应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应核准。有权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如此,您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改造成危房的当然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地产。房产所有权也自然消失了。
3.土地使用者根据法律规定未核准续期(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要求收回),对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地上房产,按剩余价值在收回时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期后,若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应至迟于房屋到期前一年申请续期。除非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才能收回土地。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应当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国土资源部在签发证书时,知道该土地将用于未来建造工厂,我们国家对工厂和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年限一直规定为50年,但是,由于物权法中没有任何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续期手续和续期费用问题,因此,厂方负责人也完全有信心,在工厂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国家没有被强制收回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