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案,每个人缴纳十元到五十元。如果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外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缴纳;对财产案件,按照有争议的价格或数额,按照下列比例缴纳:
一、一千元以下的,每张付五十元;
二、超过一千元或五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百分之四缴纳;
3.对超过5万元或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缴纳;
4.对超过十万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5.对超过二十万元到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缴纳;
6.超过五十万元到一百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5%缴纳。
《民事诉讼法》第118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