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其价值应与请求保全的数额相等。
当申请不当时,提供担保,其目的是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在给付诉讼中,财产保全主要是适用的。如果同时兼有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给付内容,则可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即为解除婚姻关系变更之诉。配偶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金额。
受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金额可以适当减少,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金额。很明显,应否提供担保和保证的金额应该取决于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以及具体案件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