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离婚,或者愿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置等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向主管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对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口所在地)提起诉讼,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向不愿离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所)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夫妇一方在外地从事以下工作,离婚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是下落不明或失踪者;二是劳动教养人员;三是被监禁者。
3.对于非军人的离婚诉讼,如果一方为非平民,则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离婚;如果离婚诉讼双方均为军人,则向被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配偶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无固定居所的,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固定住所的,向原告提起诉讼。上面是关于异地离婚手续怎么处理的相关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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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