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配偶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面提到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除非公民住院治疗。当事人均离境一年以上,原则上应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提出离婚诉讼,但是,应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在现居住地居住超过一年,当一方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另一方应在一方经常居住的地方提起离婚诉讼;当对方认为自己没有经常居住的地方时,就可以向对方提出离婚诉讼,起诉对方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