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得到孩子的探视权,必须向子女支付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第21条(1)条的一项解释:“抚养权”,包含孩子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此,在未成年子女成长过程中需要花费的是抚养费,这种只负担生活费用和学费的想法是错误的。而且婚姻法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
《婚姻法》第21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其父母支付。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适用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条,规定:「无法独立生活的孩子」,是指仍在读中学及以后接受高等教育,或失去或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非由于主观原因而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在校生来说,由于有获得劳动收入的能力,一般认为不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但是如果学习等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不能劳动收入,也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在法定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直到他们能够独立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