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特殊原因,相对应子女可向其要求支付超过原定金额的抚养费,且具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也可请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1.因长期生病或丧失工作能力而失去经济来源,确无能力按照原约定或判决确定的金额给付,且有抚养能力的一方有抚养能力的一方;
2.因犯罪而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3.养育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继子女的一部或全部生活费,原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承担继子女的生活或教育费用,并非继父或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负担,还应继续承担抚养费用。应指出,不论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在抚养费增加或减少的特殊情况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要求恢复为原来的数额;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应恢复给付。
总之,男女双方离婚时,有一方要按照法院的规定承担抚养费,如果他们没有经济收入,也必须支付,这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当然,在此情况下可利用其他财物进行抵销,或与对方协商,争取延期付款。无论如何,支付抚养费是作为抚养孩子的义务,还是要按时给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