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子女没有拒绝父母探视,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为永久。探访权,也称为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父亲或母亲一方无权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联络、会面、交往和短期交往,而不直接抚养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父亲或母亲不直接抚养孩子,则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子女。执行探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视;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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