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其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者,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士中具有监护能力者担任监护人:㈠;外祖父母;(二)兄妹;(三)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由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母亲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地点的居民委员会,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发生争议时,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其近亲中指定。

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未在第二款中规定监护人的,其监护人应由未成年人的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为监护人。如发生特殊情况,监护人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也可申请变更或撤销原监护人,因此,在撤销或变更监护人时,也是要经过当地居委会或法院委托指定辩护人,与此同时,监护人不能自行变更,如有擅自变更,监护人应由原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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