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抚养费”是指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目前还应负担在校接受高中或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但由于上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或因考分不足而产生的资助费用,则不应被视为抚养人。未经父母双方同意,孩子就读时,家长或母亲有异议时,可以免除学费,并由母亲/父亲同意支付。

如有必要,孩子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行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这些费用没有法律根据,家长可以拒付。孩子发生重大疾病和绝症的医疗费,由社会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如果孩子因为肾衰而需要更换肾脏的费用,孩子得了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等都不在抚养费的范围内,只有在道德上,父母才能负担这笔费用。在法律上没有承担这一成本的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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