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上学期间监护人仍为家长。家长有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儿童成年后对父母有抚养、支持、保护的义务。家长为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如有争议,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决定,由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理由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住委、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