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通常有:(1)随着价格的上升,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规定的抚养费金额很难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求,也不能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孩子由于上学.生病等原因,要求的费用已经超出了原先预计的金额;(3)其他合理原因应增加。
2.由于特殊原因,子女可要求支付超出其原来规定金额的抚养费,且如果有下列情况,则承担赔偿义务,(1)因长期生病或丧失工作能力而丧失经济来源的人,也可请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确无能力按照原约定或判决确定的金额给付,并且有能力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2)由于犯罪行为被收监改造,无法履行赡养义务;(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父亲或继母愿意支付孩子所需的一笔或全部抚养费。
3.应注意到,不论抚养费请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况消失或减少后,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要求恢复为原来的数额;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应恢复给付。最终,我们必须强调,抚养费本身就是付给孩子的,如果没有孩子,本身也就没有这种义务来支付抚养费,因此离婚的前妻和前夫都不能得到抚养费。并且,当初虽然同意对方不支付抚养费,但是经济实力发生了变化,对方仍然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